直接租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售后回租: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形式,簡稱“回租”。
轉租賃:是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即轉租人根據最終用戶(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處租入該租賃物件后、再轉租給最終用戶(承租人)使用的一種租賃交易安排。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件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經營性租賃:是一種對出租人而言帶有余值風險的非全額清償的融資租賃交易方式。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資產和供貨人的選擇,取得了該資產并中長期(一年以上)地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時,通過在計算應付租金時預留余值(其折現值≥租賃物公允價值的10%)的方式,使其從該承租人那里收回的租金,小于租賃投資額(一般為租賃物購買價)的一種租賃安排。在這種交易下,出租人更要通過對租賃余值的處理才有可能收回其全部租賃投資,所以經營性租賃又被認為是一類基于租賃資產余值處理的租賃融資產品。它的基本交易結構仍然包含“一個標的物,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具備簡單融資租賃的全部法律特征,是融資租賃的高級形式,叫作經營性租賃或混合租賃,可以直接租賃、售后回租、轉租賃等形式出現。
其他融資租賃形式:聯合租賃,外債租賃,保稅租賃,房產租賃,國際租賃,委托租賃,廠商租賃,分成租賃,風險租賃,杠桿租賃,租賃信托計劃,租賃資產證券化,互聯網租賃。